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00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彥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彥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彥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於民國105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㈠本案受刑人①於98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98年度易字第21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②於98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8年度簡字第57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③於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8年度易字第24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④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9年度易字第1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①至④案件並經新北地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02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⑤於98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42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⑥於98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32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⑦於99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⑧於100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9年度訴字第32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⑤至⑧案件並經新北地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69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⑨於99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8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①至⑨案件接續執行,經新北地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855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後,於101年11月
2日接續執行拘役50日(於98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8年度簡字第9040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於101年12月21日出監,嗣因遭撤銷假釋,剩餘刑期為11月13日;⑩於103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6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並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452號裁定更定累犯之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⑪於103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⑩至⑪案件並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21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⑫於103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7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月,並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450號裁定更定累犯之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則⑩至⑫案件與前開撤銷假釋後所餘刑期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
㈡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12月
9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87419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5月24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5月4日乙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5018741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