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簡附民字第8號原告 林俞吟 被告 李明賢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劉正偉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嘉霙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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