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572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民管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告
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民管於原告起訴前,已於民國110年6月20日
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件復無從命
其補正。是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