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調處無效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47號原告 陳文傳
陳許阿金 陳岱宗 陳杰旻 陳隶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敬哲 律師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偉顗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調處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點,在本院第法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