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67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瑋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調偵字第1044號被告陳瑋伶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民國103年5月2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102年度紅保字第543號),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商標法業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10
1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之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則移列至第98條,並規定為:「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揆諸商標法第98條之立法理由略以:
「㈠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83條移列。㈡為釐清本條規範之意旨,並杜爭議,爰酌作文字修正。㈢衡酌犯本章之罪所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雖非違禁物,然若任令該等物品在外流通,將形成繼續侵害商標權人、證明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權益並助長他人遂行侵害行為之情形,即應沒收,以防止其再次流入市面,並降低侵害行為再度發生之風險。」等情,可知新舊法之規範尚無不同,僅條次由原第83條,修正為第98條,且酌將文字修正,自無刑法第2條法律變更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應循一般法律原則,依裁判時之法律。是以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當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陳瑋伶因違反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現行法已改列至第97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3月27日以102年調偵字第1044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嗣檢察官職權送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於102年5月3日以102年度上職議字第521號為駁回處分確定,而於103年5月2日緩起訴期間期滿,且緩起訴期滿前亦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緩起訴執行卷宗、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鑑定報告書在卷可佐,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附表: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備註│├──┼──────────────┼──────┼──────┤│1│仿冒「HelloKitty」商標手機│壹佰貳拾肆件│102年度紅保│││殼││字第543號│├──┼──────────────┼──────┤││2│仿冒「HelloKitty」商標捲線│伍拾貳件││││器│││├──┼──────────────┼──────┤││3│仿冒「HelloKitty」商標飾品│伍拾肆件││├──┼──────────────┼──────┤││4│仿冒「HelloKitty」商標貼紙│壹佰捌拾貳件││├──┼──────────────┼──────┤││5│仿冒「美樂蒂」商標手機殼│參件││├──┼──────────────┼──────┤││6│仿冒「美樂蒂」商標捲線器│貳拾件││├──┼──────────────┼──────┤││7│仿冒「美樂蒂」商標飾品│貳件││├──┼──────────────┼──────┤││8│仿冒「iPhone」商標手機殼│壹佰捌拾伍件││├──┼──────────────┼──────┤││9│仿冒「迪士尼」商標貼紙│伍佰壹拾件││├──┼──────────────┼──────┤││10│仿冒「迪士尼」商標捲線器│伍拾貳件││├──┼──────────────┼──────┤││11│仿冒「迪士尼」商標飾品│參拾伍件││├──┼──────────────┼──────┤││12│仿冒「拉拉熊」商標貼紙│伍佰零貳件││├──┼──────────────┼──────┤││13│仿冒「拉拉熊」商標飾品│柒拾肆件││├──┼──────────────┼──────┤││14│仿冒「拉拉熊」商標捲線器│捌拾件││├──┼──────────────┼──────┤││15│仿冒「拉拉熊」商標手機殼│參拾柒件││├──┼──────────────┼──────┤││16│仿冒「ADIDAS」商標手機殼│陸件││├──┼──────────────┼──────┤││17│仿冒「COLT」商標手機殼│拾貳件││├──┼──────────────┼──────┤││18│仿冒「JUICYCOUTURE」商標手│玖件││││機殼│││├──┼──────────────┼──────┤││19│仿冒「AGNESB.」商標手機殼│肆拾柒件││├──┼──────────────┼──────┤││20│仿冒「迪士尼」商標手機殼│伍拾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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