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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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6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66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清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5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柯清騰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貳陸壹公克、驗後餘重零點貳陸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柯清騰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22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民國100年7月26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緝字第156、1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慎行,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下稱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1年7月12日上午11時11分許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日時,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其於101年7月11日晚間11時15分許,在宜蘭縣南澳鄉台九線131.9公里處為警查獲,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261公克、驗後餘重0.2608公克),並於101年7月12日上午11時11分許經警採集尿液送鑑定之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知悉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柯清騰於警、偵訊中之供述。
㈡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
㈢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與扣得物品照片12幀。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1年8月6日航藥鑑字第1013239號毒品鑑定書。
三、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擅自施用,核被告前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行為前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程序,竟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依其施用情形與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261公克、驗後餘重0.2608公克)屬查獲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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