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0841號債權人 彭建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胡明松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利息起算日。(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二、聲請狀附表編號2之票號記載有誤,請併具狀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