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85號抗告人 羅德 有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溫國強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3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就財產權之訴訟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否則其上訴為不合法;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經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前與相對人溫國強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涉訟,案經原法院以102年11月15日102年度重訴字第134號判決抗告人應給付相對人新臺幣(下同)141萬元本息,抗告人不服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是原法院以抗告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141萬元本息)為據核定抗告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金額為22,438元,並裁定命抗告人補正,俾使抗告人之上訴程序合法,揆諸首揭規定,並無違誤。至於抗告意旨稱:伊係因相對人教唆黑道份子以刀槍脅迫始簽下本票,伊亦未曾詐騙相對人財產,原法院未審酌上情判決伊應給付相對人141萬元本息實感無奈云云,核屬實體法上之爭執,非本件補正裁判費程序所得審究。是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許翠玲法官周玫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嘉文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