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45號原告青埔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德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嘉保 等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8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