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小上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小上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小上字第80號上訴人 葉雁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玫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本院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小字第4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已繳之1000元,上訴人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
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秦慧君
法官陳芷萱法官王耀霆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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