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094號
原 告 郭永盛
被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林銘輝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
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