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434號
原 告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被 告 黃登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37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須補繳2,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