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小字第142號
原 告 總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文煦
訴訟代理人 王孜文
被 告 潘文和 (PHANVANHO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六年
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