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小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小字第108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邱淑敏
       楊順宏
被   告  楊榮豊   原住彰化縣○○鎮○○街○○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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