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2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嘉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39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嘉彬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嘉彬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先後判決確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各該案件之判決書為證,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經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佐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喬琳附表:
┌────────┬──────────┬──────────┬──────────┐│編號│1│2│3│├────────┼──────────┼──────────┼──────────┤││││││罪名│重利│重利│重利││││││├────────┼──────────┼──────────┼──────────┤││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3年6月30日│103年7月2日│103年9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367號│第1045號│第1045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154│104年度簡上字第64號│104年度簡上字第64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4年1月30日│104年8月13日│104年8月13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154│104年度簡上字第64號│104年度簡上字第64號││判決││號││││├────┼──────────┼──────────┼──────────┤││判決│104年2月27日│104年8月13日│104年8月13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字││備註│第965號(已執畢)│第3978號│第3978號│││├──────────┼──────────┤│││編號2~5原定拘役90日│編號2~5原定拘役90日│└────────┴──────────┴──────────┴──────────┘┌────────┬──────────┬──────────┬──────────┐│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重利│重利│││││││├────────┼──────────┼──────────┼──────────┤││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3年9月23日│103年10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45號│第1045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簡上字第64號│104年度簡上字第6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8月13日│104年8月13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簡上字第64號│104年度簡上字第64號│││判決││││││├────┼──────────┼──────────┼──────────┤││判決│104年8月13日│104年8月13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字│││備註│第3978號│第3978號│││├──────────┼──────────┤│││編號2~5原定拘役90日│編號2~5原定拘役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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