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95號聲請人 陳韋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2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0年
9月19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20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本件如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洪千棻┌──────────────────────────────────────────────────────┐│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9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陳韋志│板信商業銀行桃園分│100年8月31日│7,829元│TY0三五一七八│││1││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