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58號聲請人 黃春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2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4年4月25日刊登民時新聞報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1份在卷可稽。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杰瑞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5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001│ 蔡仕昆 │京城商業銀│104年3月31日│74,500元│0000000││││行中華分行││││├──┼───┼─────┼──────┼─────┼────┤│002│蔡仕昆│京城商業銀│104年4月5日│278,390元│0000000││││行中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