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5464號債權人 李備汶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方忠富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依債權人陳報及本院依職權調得之債務人戶籍資料所載,債務人係居住於「高雄市○○區○○街○○○○號」,依前開說明,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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