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40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金傳 被上訴人即被告育恩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文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於104年10月19日合法送達,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訴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單、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查,則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上訴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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