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補字第一○○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原告與被告乙○○間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B法官曾淑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