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合議改有受命法官獨任審理並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爰定於九十三年八月二日上午十點零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合議改有受命法官獨任審理並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爰定於九十三年八月二日上午十點零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