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聲字第21號
抗 告 人 沈南山
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103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1項之規定繳納
抗告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
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3年4月6日
送達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蔡斐雯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