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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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228號
原   告  楊靜梅
被   告  王靈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6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項「本金新臺幣200,000元」
、及附表土地面積欄位中「1,184平方公尺」之記載,應分別更
正為「債權額新臺幣200,000元」、「1,148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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