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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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279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 林志明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林志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9,935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整外,尚應補繳2,37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