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312號原告 楊凱婷 被告 王阿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1014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部分:㈠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整,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事實及理由:
⒈緣被告係原告所任職之社團法人臺灣大中華家庭關懷協會
會員組長,其於民國104年1月19日上午9時50分許,在上開協會位於臺中市○里區○○街○○○號之會館內,因被告對於該協會所發之油料補助費有意見,指責協會,經原告向被告解釋協會之相關規定內容後,引起被告不滿,被告即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手指、面朝原告方向,當場以閩南語發音恐嚇原告:「我叫兄弟,我咧驚你,什麼攏叫來」等語,意旨要叫黑道兄弟到場對原告不利,致使原告整日惶惶不安,惟恐被告不知於何時將會有何種對原告不利之舉動,身心飽受折磨。
⒉案經原告對被告提起恐嚇危害安全等告訴,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對被告提起公訴,由本院繫屬審理中,有本案刑事卷證資料,可資參酌為證,僅援用之。
⒊核被告所涉係刑事恐嚇危害安全等罪,於民事上則已構成
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⒋被告前此已曾有恐嚇原告之紀錄,竟不知悔改,收斂言行
,變本加厲,無視法令,再次恐嚇危害原告,致使原告因被告之不法犯行,心生畏懼,惶惶不安,生命、身體及健康,飽受威脅;再者,被告在本件刑案猶飾詞狡辯、否認犯罪,顯見犯後態度不佳,且迄今仍無賠償原告之誠意,令人難以諒解。
⒌茲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暨前引民法侵權行為等相關法文
之規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償30萬元,以資慰撫,並儆戒被告之犯行。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恐嚇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101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賴恩慧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