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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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38號聲請人 詹俊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 詹萬華 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04年3月29日起展延6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3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子,被繼承人生前所有之苗栗縣○○鎮○○段○○○○○號地號土地早年被法院拍賣,由拍定人 蔡文旗 拍定,惟蔡文旗拍定至今未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致上開土地目前仍登記為被繼承人所有,經聲請人向國稅機關陳情,承辦人員告知蔡文旗目前不在國內,可能已移民國外,惟蔡文旗之父仍在國內,聲請人已發文請蔡文旗之父轉告蔡文旗出面處理,惟至今仍無回應,因陳報遺產清冊之3個月期限將至,惟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尚有疑義,爰依法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
三、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
2年度、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1-103年度贈與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移轉財產明細、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頭份地政事務所權利人總歸戶清冊、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印鑑證明、戶籍謄本(除戶全部)、戶籍謄本(現戶全戶)、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苗栗縣○○鎮○○段○○○○○號地號土地之手抄本土地登記簿等件為證,應堪信為真實,爰依聲請准予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書記官嚴小琪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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