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5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5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589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聲請事項請求利息係所載到期日為(票號0000000之99年4月29日、票號0000000之99年4月23日),惟利息起算日(99年4月20日),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二、若無利息之約定,依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請求自到期日起之利息。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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