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36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3454號),不服本院98年度桃簡字第582號,中華民國98年
3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林玉蕙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