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彰小字第64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市○
法定代理人 甲○○ 台中市○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玖萬柒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
(下同)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加計延滯之第一個月當月違約金壹佰伍拾元.延滯
之第二個月當月違約金叁佰元.延滯之第三個月當月違約金肆佰
伍拾元.延滯之第四個月當月違約金陸佰元.延滯之第五個月當
月違約金柒佰伍拾元.延滯之第六個月當月違約金玖佰元。訴訟
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