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46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楊博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邵聰華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11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書記官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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