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4042號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曾妍珊
被告 蘇文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停車費用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桃園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可佐,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為宜,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戴于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