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審聲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聲字第12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克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克明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克明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吳克明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2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