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24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志宇選任辯護人鄭伊鈞律師
陳錦昇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0268號、110年度偵字第202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志宇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大摩咖啡包壹佰貳拾壹包、黑利仔咖啡包壹佰柒拾參包、APPLE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事實
一、王志宇明知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為第三級毒品之Mephedrone、4-methy1-N,N-dimethy1cathinone係依法列管之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及販賣,基於販賣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4-methy1-N,N-dimethy1cathinone成分之毒品咖啡包以營利之犯意,於民國110年9月15日15時45分許,在網路通訊軟體Telegram(俗稱紙飛機)的「老司機的進來」群組內,以暱稱「你媽鈔」上傳販賣含第三級毒品咖啡包之「煙、酒、硬的、鬆的等毒品」貼圖,嗣員警於執行網路巡邏時則以暱稱「好喝的酒?」詢問,「你媽鈔」則回以:「有的,10以下300,10的話黑利2
7、大摩25」,雙方約定以新臺幣(下同)2,500元交易大摩咖啡包10包,相約於110年9月15日19時45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0巷00號「美麗四季汽車旅館」107號房外交易,而為警以現行犯逮捕而販賣未遂。另經王志宇同意搜索,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後車廂內當場查獲酒盒內裝有大摩咖啡包111包(驗後均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4-methy1-N,N-dimethy1cathinone成分)、黑利仔咖啡包(符號天九牌)173包(驗後均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共計毒品咖啡包294包(詳細數量及重量均詳附表一、二),並扣得APPLE廠牌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本判決所引各項傳聞證據,雖係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然均經當事人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53頁),復審酌該等證據方法作成時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依前開規定俱有證據能力。又本院所引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均有關聯性,且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王志宇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自白不諱(見警1卷第3至14頁,偵1卷第7至11頁,本院卷第47至51、96、101頁),並有被告使用通訊Telegram暱稱「你媽鈔」及微信之帳號資料截取照片、被告在通訊軟體Telegram拋出販售毒品訊息內容之截取照片、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老司機的進來」群組之對話頁面及員警喬裝買家與被告於該通訊軟體之對話內容截取照片、110年9月15日員警在美麗四季旅館查獲被告販賣毒品之現場照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110年9月15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及扣押物照片在卷可參(見警1卷第19至39、47至55頁)。而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大摩咖啡包121包、黑利仔咖啡包(符號天九牌)173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大摩咖啡包121包均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4-methy1-N,N-dimethy1cathinone成分,黑利仔咖啡包173包均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詳細數量及重量均詳附表一、二所示),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1月15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供參(見偵2卷第57至73頁),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二、所謂販賣,僅須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意圖,至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量差」或「純度」謀取差額為利潤之方式,或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並無二致。且政府為杜絕毒品危害人民而再三宣導,查禁森嚴且重罰不予寬貸,對於毒品之禁絕,應為民眾所熟悉,毒品更屬量微價高之物,依一般社會通念,販賣行為在通常情形下均係以牟利為其主要誘因及目的,當無可能甘冒遭查獲之重大風險,取得毒品後仍按同一價量轉售之理,參以本件被告係透過網路向不特定人兜售毒品,潛在購毒者當非至親好友,並於販毒過程中使用自身交通工具前往約定交易地點,苟非有利可圖,殊無可能為本案行為。況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自承:以2,500元販賣大摩咖啡包10包,可以賺1,0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49頁),本案被告係基於營利之意圖而為之,自堪認定。
三、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之「釣魚偵查」,係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使其暴露犯罪事證,而加以逮捕或偵辦而言,此純屬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並未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有其必要性存在,故依「釣魚」方式所蒐集之證據資料,原則上非無證據能力。又於俗稱「釣魚」或「誘捕偵查」之情形,因毒品買者為協助警察辦案佯稱購買,而將販賣者誘出以求人贓俱獲,因其無實際買受之真意,且在警察監視之下伺機逮捕,事實上亦不能真正完成買賣,則該次行為,僅能論以販賣未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49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先自行上網刊登如事實欄所示訊息,顯有販毒意圖,非因員警引誘始生販毒意念或行為,然因員警並無購毒真意,係為查緝犯行而聯繫被告,依前揭說明,應認被告已著手實施販賣毒品而不遂。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其於販賣前持有純質淨重逾5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詳細純質淨重詳附表一、二所示)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刑之減輕事由㈠未遂部分
被告已著手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因購毒者為不具購毒真意之警員而未遂,其犯罪情節較既遂犯相對輕微,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㈡偵審中自白減輕其刑部分
按,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就本案所犯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坦承不諱,業如前述,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㈢供出毒品上游減免其刑部分
次按,犯本條例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均供出其毒品來源為綽號「 阿韋 」之男子,經警方依其供述追查後,查出「阿韋」為 林韋翔 ,林韋翔就該部分販賣第三級毒品咖啡包予被告之事實坦認不諱,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3436號、第23437號起訴在案,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111年6月16日函暨所附刑事案件移送書、起訴書各1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79至84、87至91頁),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㈣本案有前述三種減輕事由,爰依法遞減之。
四、量刑依據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相關犯罪禁令甚嚴,且一般施用者為圖購買毒品解癮,往往不惜耗費鉅資以致散盡家財,非但可能連累親友,甚或鋌而走險實施各類犯罪,對社會治安造成潛在風險甚鉅,猶圖一己私利,以在網路社群軟體刊登暗語之方式販售毒品,所為助長毒品氾濫,其法益侵害情節難認輕微。惟念被告就被訴犯行始終坦承不諱,犯後態度尚佳;兼衡其欲販賣毒品之數量、所得、犯罪動機、手段、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在工地工作,月薪約3萬多元,及所陳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0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被告之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被告素行良好,且犯後表示悔意,供出上游,使警方循線查獲,對打擊毒品及社會治安尚稱有貢獻,另被告家中尚有父母及妹妹,家中經濟狀況勉持,需被告打零工支持家庭開銷,請求給予被告附條件之緩刑等語(見本院卷第111頁)。惟查,本件被告所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合計共294包,數量甚鉅,苟不慎流入市面,對於施用者之身心健康將造成無法挽救之損害,對於社會治安亦有不利之影響,是本院審酌此情,並考量被告已因未遂、自白及供出上手獲得多次減刑後,所宣告之刑期甚輕,亦已足以反應其犯後配合查緝上游之態度,認本案並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而無從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宣告緩刑,辯護人此部分之辯護意旨並非可採,附此敘明。
五、沒收部分㈠扣案毒品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大摩咖啡包121包、黑利仔咖啡包173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大摩咖啡包121包均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4-methy1-N,N-dimethy1cathinone成分,黑利仔咖啡包173包均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詳細數量及重量均詳附表一、二所示),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1月15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供參(見偵2卷第57至73頁),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予宣告沒收之。該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同處分,併予沒收之。至於鑑驗消耗部分,既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
㈡供販賣毒品所用之物
扣案APPLE廠牌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係被告實際持用,供其犯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明確(見本院卷第49、101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㈢至於其他扣案物,依卷內既存事證,無從認定與本案犯行有
關,爰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杜妍慧提起公訴,檢察官高嘉惠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頴
法官林于心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鄭人芳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扣案大摩咖啡包121包(推估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9.33公克)編號扣案物品名稱鑑定結果純度/%純質淨重/檢驗前/公克1沖泡飲品大摩壹包(121包抽11-1)驗前淨重4.911公克,驗後淨重約4.36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3.380.166檢出第三級毒品4-methy1-N,N-dimethy1cathinone未建立相關檢測方法,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2沖泡飲品大摩壹包(121包抽11-2)驗前淨重4.993公克,驗後淨重約4.54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4.260.213檢出第三級毒品4-methy1-N,N-dimethy1cathinone未建立相關檢測方法,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3沖泡飲品大摩壹包(121包抽11-3)驗前淨重5.010公克,驗後淨重約4.586克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3.630.182檢出第三級毒品4-methy1-N,N-dimethy1cathinone未建立相關檢測方法,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4沖泡飲品大摩壹包(121包抽11-4)驗前淨重4.892公克,驗後淨重約4.478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2.740.134檢出第三級毒品4-methy1-N,N-dimethy1cathinone未建立相關檢測方法,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5沖泡飲品大摩壹包(121包抽11-5)驗前淨重5.468公克,驗後淨重約5.113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1.680.092檢出第三級毒品4-methy1-N,N-dimethy1cathinone未建立相關檢測方法,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6沖泡飲品大摩壹包(121包抽11-6)驗前淨重5.183公克,驗後淨重約4.80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30.156檢出第三級毒品4-methy1-N,N-dimethy1cathinone未建立相關檢測方法,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7沖泡飲品大摩壹包(121包抽11-7)驗前淨重5.172公克,驗後淨重約4.78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4.310.223檢出第三級毒品4-methy1-N,N-dimethy1cathinone未建立相關檢測方法,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8沖泡飲品大摩壹包(121包抽11-8)驗前淨重5.218公克,驗後淨重約4.70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1.960.102檢出第三級毒品4-methy1-N,N-dimethy1cathinone未建立相關檢測方法,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9沖泡飲品大摩壹包(121包抽11-9)驗前淨重4.866公克,驗後淨重約4.362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1.010.049檢出第三級毒品4-methy1-N,N-dimethy1cathinone未建立相關檢測方法,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10沖泡飲品大摩壹包(121包抽11-10)驗前淨重5.558公克,驗後淨重約5.12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2.510.14檢出第三級毒品4-methy1-N,N-dimethy1cathinone未建立相關檢測方法,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11沖泡飲品大摩壹包(121包抽11-11)驗前淨重5.141公克,驗後淨重約4.662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5.770.297檢出第三級毒品4-methy1-N,N-dimethy1cathinone未建立相關檢測方法,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平均純度3.114驗前總淨重(11包)56.41256.412/11*121=620.63推估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公克(121包驗前總淨重*3.114%)19.33附表二:扣案黑利仔咖啡包173包(推估173包驗前總純質淨重約
41.26公克)編號扣案物品名稱鑑定結果純度純質淨重/檢驗前/公克1沖泡飲品天九牌壹包(173包抽14-1)驗前淨重2.654、驗後淨重約2.31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8.60.228檢出第5級毒品咖啡因Caffeine2沖泡飲品天九牌壹包(173包抽14-2)驗前淨重2.698、驗後淨重約2.358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8.730.236檢出第5級毒品咖啡因Caffeine3沖泡飲品天九牌壹包(173包抽14-3)驗前淨重2.783、驗後淨重約2.47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8.710.242檢出第5級毒品咖啡因Caffeine4沖泡飲品天九牌壹包(173包抽14-4)驗前淨重2.734、驗後淨重約2.4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9.590.262檢出第5級毒品咖啡因Caffeine5沖泡飲品天九牌壹包(173包抽14-5)驗前淨重2.661、驗後淨重約2.36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7.910.211檢出第5級毒品咖啡因Caffeine6沖泡飲品天九牌壹包(173包抽14-6)驗前淨重2.844、驗後淨重約2.492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7.250.206檢出第5級毒品咖啡因Caffeine7沖泡飲品天九牌壹包(173包抽14-7)驗前淨重2.684、驗後淨重約2.38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7.610.204檢出第5級毒品咖啡因Caffeine8沖泡飲品天九牌壹包(173包抽14-8)驗前淨重2.699、驗後淨重約2.35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7.40.2檢出第5級毒品咖啡因Caffeine9沖泡飲品天九牌壹包(173包抽14-9)驗前淨重2.777、驗後淨重約2.47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9.830.273檢出第5級毒品咖啡因Caffeine10沖泡飲品天九牌壹包(173包抽14-10)驗前淨重2.712、驗後淨重約2.442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9.870.268檢出第5級毒品咖啡因Caffeine11沖泡飲品天九牌壹包(173包抽14-11)驗前淨重2.740、驗後淨重約2.37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8.750.24檢出第5級毒品咖啡因Caffeine12沖泡飲品天九牌壹包(173包抽14-12)驗前淨重2.719、驗後淨重約2.38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9.580.261檢出第5級毒品咖啡因Caffeine13沖泡飲品天九牌壹包(173包抽14-13)驗前淨重2.641、驗後淨重約2.353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10.050.265檢出第5級毒品咖啡因Caffeine14沖泡飲品天九牌壹包(173包抽14-14)驗前淨重2.765、驗後淨重約2.45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8.770.243檢出第5級毒品咖啡因Caffeine平均純度8.761驗前總淨重(14包)38.11138.111/14*173=470.94推估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公克(173包驗前總淨重*8.761%)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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