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移轉管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49號聲請人即被告 蕭志仁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108年度易字第270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先前不起訴,再議發回後,後續檢察官接手偵辦,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質疑檢察官辦案不公,希望移轉到基隆地方法院審理,本案若由該院審判,恐難期公平,被告家住基隆市,若到苗栗開庭來回要10小時,真的很不方便等語。
二、按指定或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1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該管法院,係指直接上級法院,亦即原繫屬之法院與所請移轉之法院,同為該上級審之下級審而言。倘所請移轉之法院與有管轄權法院,不隸屬於同一高等法院或分院者,自應向最高法院聲請移轉管轄(司法院院字第203號解釋、最高法院19年聲字第20號、34年聲字第11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案10
8年度易字第270號恐嚇案件現繫屬於本院,被告聲請將之移轉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縱屬可採,然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依法應非向本院聲請,被告誤向本院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末按刑事訴訟法第404條前段規定:「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併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