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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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06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朱瓊棻
朱瓊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足聲請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塗銷如附表所示土地設定之抵押權登記,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6,839,645元,而供擔保物價額如附表所示為42,143,220元,是供擔保物價額高於債權額,依前揭規定,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應以債權額為準,故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6,839,64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扣除前繳聲請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聲請費3,000元。
二、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附表:
┌─┬───────────┬─────┬──────┬───┬───────┐│編│請求塗銷之標的│抵押權設定│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價額││號│(苗栗縣頭份市○○段)│權利範圍│(元/㎡)│(㎡)│(新臺幣,元)│├─┼───────────┼─────┼──────┼───┼───────┤│1.│186地號土地│1/1││302.12│8,157,240元│├─┼───────────┼─────┤├───┼───────┤│2.│195地號土地│1/1│27,000元│384.81│10,389,870元│├─┼───────────┼─────┤├───┼───────┤│3.│216地號土地│1/1││873.93│23,596,110元│├─┴───────────┴─────┴──────┴───┼───────┤│合計│42,143,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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