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51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千慈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宏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8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既聲明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均廢棄;而就原審判決主文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
850元,與主文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5,431元(計算式: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占用苗栗縣○○鎮○○○段○○○○號土地面積合計403.976平方公尺106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
360元=145,4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併計算,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62,281元(計算式:116,850元+145,431元=262,2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秋錦
法官顏苾涵法官申惟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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