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666號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釋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及財產收入狀況說明,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書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及財產收入狀況說明之情事,爰定期命補正其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如已遺失,則請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王芷鈴附表:
1.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款之全部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2.聲請人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扣繳憑單或薪資證明(如提出存摺影本,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示薪資部分)。
3.聲請人申請前5年內勞保、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4.提出依法應對 林周昭治 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林周昭治之家族系統表及每月扶養 林周招治 金額9829元(不含看護費用)之明細及收據等證明文件影本。
5.提出林周昭治最近兩年內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所得資料清單。
6.釋明取得臺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所得10410元、台
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所得24920元、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所得25020元、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所得13330元、「營利」所得985元之原因,如係因持有股份所取得,併請釋明目前持有股數及現值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7.提出聲請人96年每月支出9509元、97年每月支出9829元生活費用之明細及收據等證明文件影本。
8.提出地號為台南縣○○鄉○○段○○○號○○○鄉○○段○○○號○○○鄉○○段○○○號土地登記謄本、門牌號碼為新竹市○○街○○號建物登記謄本或房屋稅單資料影本。
9.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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