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2號聲請人 楊進財 相對人朔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豐堅 關係人 許嘉玲 會計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許嘉玲會計師(女、台北市○○區○○路○○○號4樓,高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本件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朔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為相對人翌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且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相對人已發行200萬股其持有14.66萬股,即7.33%,已逾3%),相對人未依公司法規定提出營業報告書、財物報表、盈虧等表冊供股東查閱及承認,聲請人於民國103年7月4日函告相對人依法提出營業報表等公司會計表冊提請股東會承認並分發各股東,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即董事長李豐堅藉故推拖,嚴重損害聲請人等股東之權益,為此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聲請鈞院准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98年以後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情。
三、相對人則以:伊公司甫於103年5月20日召開董事會改選董事長,新經營團隊上任時日尚短,公司各項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均有賴會計專業人士協助,始能釐清,預估須於103年10月底方能初步完成,且已依聲請人之主張於103年10月28日召開臨時股東會,且聲請人已於103年10月1日至相對人處查閱、抄錄所需文件,並經伊公司董事長、董事及財務長釋明疑處,實無再選派檢查人之必要,請鈞院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置辯。
四、經查: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要件為1、繼續一年以上;
2、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此觀諸首揭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自明。又參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號民事裁定「認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本院認最高法院上開民事裁定就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為如上解釋及適用,甚為可採。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繼續1年持有相對人發行股票之33萬股,為兩造所不爭執,是聲請人主張繼續1年持有相對人發行股票3%之情堪信為真實,故其聲請為有理由。另社團法人台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許嘉玲會計師為本案檢查人,觀諸其學經歷完整,應足勝任。另聲請人主張自98年以後之會計帳目、財務報表等均應檢查之情,本院認103年度之會計帳目等財務報表,尚未經會計師之查核簽證,且會計年度亦未屆至,為免2次查帳結果歧異、檢查人之報酬、公司營運因檢查所受到之干擾等,本件檢查人應檢查102年會計財務帳目等,方能平衡兩造之權益及損害。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並選派許嘉玲會計師為本件檢查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4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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