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26號聲請人 蔡宜玲 代理人 蔡佳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0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司催字第68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吳幸芳┌────────────────────────────────────────────────────┐│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康爵大飯店 陳柏宏彰化商業銀行北台南│102年12月25日│38,528元│JN-0000000│││││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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