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5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鄒永禛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5頁原記載審判長法官蔡明宏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雷雯華;法官周明鴻應更正為法官張國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第5頁原記載審判長法官蔡明宏及法官周明鴻,顯係誤寫,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雷雯華;法官張國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張國棟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意婷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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