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破產程序和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破字第16號聲請人甲○○
號1樓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程序和解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52,8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㈡補正正確之「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並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書記官趙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