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19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執聲沒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被告犯重利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5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士院93年2月5日93年保刑字第23號)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提出之通緝書、通知具保人乙○○之送達證書回證及保證金收據各一紙影本,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5萬元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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