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8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淑貞 律師
徐嘉男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於民國95年8月1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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