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0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貳拾肆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1日以被告犯修正前刑法第322條之常業竊盜之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而為羈押處分,並自95年6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因被告因另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95年6月27日起送往臺灣臺北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處分(95年度戒執字第326號),此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一紙在卷可稽,核無反覆實施刑法竊盜罪之虞之情形,是上開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而無再行羈押之必要,依法應即撤銷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
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高雅敏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