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一一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藥丸半顆,淨重零點壹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藥丸半顆(淨重0‧一四公克),經檢驗結果含有MDMA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第二級毒品,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二年七月三日調科壹字第0九二六二六一00八0號檢驗通知書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婉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