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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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勞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聲字第25號聲請人 賴文金 相對人宏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沁玫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桃園縣政府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二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㈠項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萬肆仟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0年2月22日因工資爭議事件經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4,000元,並約定自100年2月28日起,每月為1期、分18期給付,每月於月底匯款3,000元,如有一期未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伊與相對人於100年2月22日因工資爭議事件經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調解方案記載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54,000元,並約定自100年2月
28日起分18期,按月於每月月底給付3,000元,如有一期未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等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桃園縣政府100年2月22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又上開調解方案,經核並無前揭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則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王素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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