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45號上訴人即被告竝旻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旻 原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元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9年12月31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18,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3,8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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