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171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非訟代理人 郭茂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綠青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委任狀正本。
二、請提出聲請狀底蓋非訟代理人印章正本。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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