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4號上訴人 陳慶宗 訴訟代理人 余鑑昌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 陳宏政 (原名 陳文政 )、 陳宏濱陳宏裕陳宏澤陳宏銘陳宏易 (原名 陳宏宜 )、 陳宏樺陳柏翰 (原名陳宏瑋)因99年家訴字第4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聲明上訴狀載明其因上訴所得受利益之金(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上訴人應繳裁判費金額,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其因上訴所得受利益之金(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所定費率,按其因上訴所得受利益之金(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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