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原告 許王娟
許志男 許淑珍 許淑芬 許淑君 許必達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 律師被告 侯信吉 被告聯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麗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訴字第25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曾子珍
法官許嘉容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